【法規修正】光電系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國立中山大學光電工程學系博士班研究生資格考核及學位考試相關規定
第三點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後全文辦法如附件)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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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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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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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前略之
(三) 論文計畫書提審:
1. 博士班學生資格考試通過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後,需於2年內通過提審,未於2年內通過提審者,得令退學。
(五) 博士班學位考試:
1. 研究生於通過提審3個月後,符合論文發表相關規定,經指導教授推薦,始得提出博士學位考試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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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前略之
(三) 論文計畫書提審:
1. 博士班學生須於資格考通過或所修之18學分課程中,每門課成績排名在全班修課人數之二分之一(含)之前者及當時已發表論文點數四點(含)以上,並經指導教授同意後,並在修業期限內及提出學位口試申請前6個月通過論文計畫書提審。
(五) 博士班學位考試:
1. 研究生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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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計劃書提審未於2年內通過提審者,比照本校博士升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三點:「…. 未依各系、所、學位學程規定年限及次數完成者,由各系、所、學位學程通知教務處勒令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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