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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申辦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

國立中山大學學生事務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中學發字第1100800959號
附件:國立中山大學減免學雜費申請表.pdf
主旨:公告本校110學年度第2學期申辦減免學雜費注意事項依據: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公告事項:
一、減免學雜費申辦及受理時間:
(一)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月3日為截止日,提前下學期入學新生:111年2月20日截止。
(二)上午9:00-12:00及下午13:30-17:30。
二、申請減免學雜費對象及所需證明文件請參閱附件申請表,請務必先辦理減免再繳納學雜費。
三、身心障礙學生或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其109年度家庭年所得總額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得減免就學費用。
四、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五、凡依據各類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申請就學減免之學生,同時符合政府所提供補助費或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給付者,以學雜費減免為優先,僅能擇一辦理。另在同一學期已享有就學減免費用者,有復學、轉學、降轉等情形,將不得重複申請。
六、舊生軍公教遺族學生,每學期仍需繳交申請表,撫卹證件需在期限內,已辦理延長給卹學生須提供正本撫卹文件以為查驗。
七、辦理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者,證明文件有效期限需至110年12月31日。下年度證明請於111年1月20日前繳交正本,逾期者不予減免學雜費。
八、申請證明文件不齊全者,請於申辦截止日前補繳至學務處綜合辦公室5008室辦理,逾期視同放棄。
九、承辦人及聯絡電話:沈小姐,分機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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