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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學校實驗場所及其他工作場所常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 及其相關法令內容及對應法條,詳如說明並轉知所屬,請 查照。

一、近日高雄市某大專校院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對於6百伏特以下之電氣設備前方,未有80公分以上之水平工作空間)及第13款(室內工作場所主要人行道寬度小於1公尺)規定,遭高雄市勞動檢查機構裁罰7萬元。
二、為讓校內實驗場所及其他工作場所(如餐廳、游泳池、變電站、鍋爐室及辦公室等)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避免遭勞動檢查機構裁罰,提供教育部摘錄勞動檢查機構針對實驗場所(如附件1)及其他工作場所(如附件2)常見違反職業安全衛生及其相關法令內容及對應法條,作為各單位平時內部檢查及管理之參考,未詳盡之處,仍回歸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相關法令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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