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本系學士班學分抵免實施細則及抵免課程對照表、必修課程抵免學分申請書
本系學分抵免相關規定修訂,修訂後之辦法自 115學年度入學者起適用。
說 明: 光電系學士班學分抵免實施細則及抵免課程對照表,條文修正對照表如下表。
| 修正後 | 修正前 |
| 二、課程申請抵免學分時得由本系授課教師通知申請者進行考試或甄試認定。 | 二、課程申請抵免學分時得由授課教師通知申請者進行考試或甄試認定。 |
| 【條件式開放抵免*】僅限同一門課程重修第1次以上(不含棄選)得至外系修課抵免本系條件式開放抵免之必修課程,惟需於修課前檢據「本系必修課程抵免學分申請表」、「歷年成績單」及「選修課程大綱」送請本系授課教師審議,獲准後始可修課。課程申請抵免學分時得由本系授課教師通知申請者進行考試或甄試認定。 | 【條件式開放抵免*】僅限同一門課程重修第3次(不含棄選)或延畢第2年學生得至外系修課抵免本系條件式開放抵免之必修課程,惟需於修課前檢據「本系必修課程抵免學分申請表」、「歷年成績單」及「選修課程大綱」送請本系授課教師審議,獲准後始可修課。 |
另針對修訂前「條件式開放抵免」之課程,無須另行參加考試或甄試,即可依相關規定辦理學分抵免認定。
相關辦法已更新於系網:資源下載->法規資訊->學生相關法規
請同學留意上述規定及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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