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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108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申請相關注意事項

主旨:本校108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申請相關注意事項。
依據: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公告事項:
一、助學金、生活助學金辦理時間:108年9月1日至10月20日止,逾期者視同放棄。
(一)申請資格:
1、本校學生有中華民國國民戶籍登記且具有學籍者(不含五專前三年、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在學學生。
2、家庭年收入未逾新臺幣70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不逾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臺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4、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不逾新臺幣6 5 0 萬元。
5、同一教育階段所就學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
6、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二)申請表件:
1、弱勢學生助學申請表。
2、近三個月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家庭成員得計列含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與配偶合計。
3、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60分以上證明。(新生及轉學生免附,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二、申請文件請繳交至本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行政大樓A D 5 0 0 8 室) , 承辦人: 沈姿伶小姐, 聯絡電話( 0 7 ) 5 2 5 2 - 0 0 0 分機2 9 1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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